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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时间:2023-12-20 12:17:18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注:根据颜色和字体粗细分别代表重要性哦,但是这些一定一定都要记住的!用自己的语言说出来也可以,但是斜体的一定要记牢!!!

  第一部分

  1.法律关系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是

  1)自然人:需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 客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可以是:

  1)物:如施工合同的客体

  2)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 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3)智力成果

  内容:权利和义务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5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种类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5.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情况: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限

  3)代理权终止

  6.代理权终止的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7.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8.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做特殊说明时均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不可作保证人的有: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作保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证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9.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不得抵押的: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的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交通工具,林木

  抵押权实现的顺序1)非必须登记的,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全办理登记的,按等级的时间先后受偿,全未办理登记的,按合同规定顺序受偿

  3)需登记而未登记的,不生效,已登记按先后和比例受偿

  10.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动产或权力移交债权人所有,用以担保债券履行的担保

  11.留置: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一般加工承揽、保管、仓储、运输可做留置

  12.定金: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条件:1)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2)要采用书面方式,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3)给付一方不履行,定金不退,收受方一方不履行,退还双倍定金

  13.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时是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相同点:

  1)自愿申请

  2)内容和范围相同

  3)目的是为了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不同点:性质不同、效力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部分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2.合同签订的程序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

  3.要约相当于投标,生效采用到达主义,生效前可撤回,生效后可撤销

  要约是希望和他们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相当于发出招标公告,不是必需的步骤

  常见的要约邀请的情况:寄送价目表、发布招标公告或商业广告、发出招股说明书等

  5.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过了准备工作

  6.承诺相当于发 ……此处隐藏2491个字……期较短,合同额较小,技术简单的中小型工程

  2)可调价合同 适用于时间较长的工程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适用于报价无参考,不满足报价条件的工程,如灾后修复或采用新工艺的工程

  4.施工合同中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及解释次序

  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隐蔽工程的检验程序 1)承包人自检 自检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共同验收

  2)共同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到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提出延期 可延48小时 未提出延期又未到的,承包人自行验收,结果送与工程师,工程师承认其正确性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在验收记录签字,24小时不签,视为已签

  6.暂停施工的原因1)外部条件的变化

  2)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3)协调管理的原因

  4)承包人自身的原因

  7.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1)合同中已有使用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3)合同中没有类似或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9.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影响到合同价款时

  2)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气、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0.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工程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 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

  1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自检合格 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资料齐备,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和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6)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3.竣工验收程序:

  1)承包人申请验收

  2)发包人组织验收

  3)验收步骤 由发包人、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验收组审阅各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作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4)验收后的管理

  14.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及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15.质量保修期: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与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第七部分 注意,此部分的所有知识点都是针对FIDIC合同来讲的

  1.FIDIC适用于大型的,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

  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工程师批准的顺眼天数

  施工期=下达开工令到工程接受证书注明的竣工日的日历天数

  缺陷通知期 =竣工日至工程师出具履约证书 相当于中国的质量保修期

  合同有效期=自签字日到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节清单生效日

  3.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特点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第八部分

  1.施工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与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特征:1)赔偿是双向的,即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提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力损害才可提出索赔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4)索赔具有时效性

  2.索赔的种类: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3.索赔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8天内

  2.递交索赔报告 28天内

  二)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2.判断索赔是否成立

  3.对索赔报告的审查

  三)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1.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2.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四)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工程师签发索赔证书

  五)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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